上海海洋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稿)

发布者:郝洁发布时间:2024-04-08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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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大学生

科研创新活动实施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地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提高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推进我校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高效、有序、健康地发展,规范科研创新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章科研创新活动范围

第二条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学术科研活动,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科竞赛活动、科技发明创造、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类学术论文、申请专利等;第二类是科技普及活动,包括大学生科技服务、学术报告、科技讲座、创业孵化等;第三类是科技竞赛,是校内组织的各级学术科技竞赛、创业大赛和由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及政府支持的社会团体主办的赛事或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力省市级以上的赛事。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科技学术活动的规划、领导、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科研和教学的副校长分别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各类学术科研创新活动的立项、指导和评审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及各院(系)分管学生与科研工作的领导以及部分专家组成,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各单位在科研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 学生创新活动由教务处会同科技处与学生处(团委)负责。

  2. 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负责。

  3. 学生科研创新、创业赛事与日常活动开展由学生处(团委)会同研究生部、教务处、科技处负责。

  4. 学生科研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由科技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研究生部负责。

  5. 教师指导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的奖励,在人事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方面的认定政策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与各学院制定。

  6. 学生科研创新的奖励和保研政策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与研究生部制定。

  7. 学生科研创新活动实验管理,由实验室管理与设备处会同教务处制定。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科研创新专项基金专门开展学生科研创新活动。基金来源包括学校划拨的大学生科技活动专项经费、教委和学校设立的大学生创新活动专项经费、社会、哲学校级专项经费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所组成。

第七条 科研创新活动经费在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使用。经费主要用途包括: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各级学科和科技竞赛活动、大学生课外科研项目资助等。基金资助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择优资助,实行项目申请制度。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奖励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和学生处预算列支。

第八条 基金资助的竞赛项目必须先列预算申请,经校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按预算使用,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不许超支。科研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科研创新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科研创新竞赛学校主要支持由教育部、团中央、财政部批准的全国范围内高水平的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教育部高教司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学会、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以及由市教委、市科委、团市委等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竞赛以及赛区级竞赛等项目及相应的校内赛事。

1.积极鼓励开展大学生学术科研创新竞赛活动。新增竞赛项目需及时向学校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完成申报程序。

2.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结合学校实际每年年底审定下年度全校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竞赛项目并予以公布,由各单位申报。竞赛计划公布后,承办单位需按计划完成竞赛实施过程。

3.大学生科研创新竞赛活动由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包括竞赛项目的申报、指导教师的选拔、学生组织报名、学生资格审查、学生辅导训练、参赛过程的组织实施以及成果申报等。

第十条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进行,主要就项目的立项、评审、研究、检查及结题等过程进行规范,大学生立项研究要与学校支持参与的科研创新竞赛结合。

第十一条大学生自主开展一般性学术科研创新活动,经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自行确定活动内容及方式,活动结束后有关材料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为鼓励广大师生参与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对科研创新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指导老师以及承办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科研创新活动按学校规定给予的表彰奖励。课外学分、创新学分、竞赛获奖奖金额度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级别比赛,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十四条参加科研创新活动获奖的优秀学生可以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认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认定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作品获得省市级以上科技竞赛奖励,授予“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优秀指导教师”称号,教师奖励及在人事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方面的认定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教师指导的同一作品在不同竞赛获奖,指导教师奖金按最高级别计算。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批准立项的学生科研项目或学生科技竞赛作品,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指大学生为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高职生、研究生。

第十八条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学生处(团委)、研究生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政策;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其它相关文件与本文件规定有冲突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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