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考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张水晶发布时间:2018-01-17浏览次数:112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对学生评价的重要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反映教学质量的主要方法。为了保证考试质量,增加考试信度,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使考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考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考核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论、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能力;同时也是为了检查和总结教学的质量与效果。

第二条考试分为课程考试和课程考查。考试的方式有笔试、口试,闭卷、开卷以及计算机或网络上机考等形式。具体方式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由教学部门(教学点、学科点、系或教研室等)确定。

二、组织工作

第三条 考试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会同学校有关职能处(室)以及学院统一组织实施,进行严格的考试管理。

1、课程考查,由课程所在学院安排,并与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负责和承担考试工作的检查、巡视;

2、课程考试包括平时考试和期末大考。期末大考指校历最后一周安排的考试,平时考试指期末大考前进行的课程结业考试。期末大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和安排,课程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承担和负责考务有关工作,对考试工作中的考风、考纪,由教务处、学生处以及有关职能处(室)和学院共同负责,进行检查和巡视;平时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和安排,课程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承担和负责考务的有关工作和考试期间的检查、巡视。

第四条教务处根据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和课表编排课程考试的考表。考表安排确定后,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因故需调整课程考试安排,必须由学院至少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各学院应在考试前,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师生进行动员,做到学生明确考场规则,监考和巡视人员明确各自职责。

三、命题与试卷要求

第六条考试命题应符合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要求,题量、覆盖面、难易程度要适当,应着重检查学生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综合运用能力。命题表述要简明、准确。

1、命题工作由课程所在教学部门负责人负责,指定有经验的教师进行命题。凡由多名教师同时承担相同课程(课程名、课程号、学分、学时相同)教学,必须实行统一命题,统一组卷。学校一类课程或公共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题库(试题库或试卷库),做到考教分离。同一门课程的试卷,原则上与前两年重复率应不得超过30%

2、笔试、上机考组卷工作应要求同时完成内容、难度及题量相当的两套试卷,并使用统一规格的出题纸(A4纸)打印。组卷后,试卷应由教学部门负责人检查,以检查题量和难易程度,并拟出参考答案。

3、开卷考试须经课程所在教学部门负责人批准,题卷上应注明“开卷”字样。

4、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如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可单独说明,并在试卷上注明。

5、凡有60%的学生在考试时间一半内交卷的,有关学院、教学部门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

第七条主考教师应根据考试的安排,在期末大考前四周或平时考试前二周将试卷(附参考答案)送到教务处,不得自行印制试卷。

第八条试卷确定以后,任课教师不得给学生圈重点,划范围,对学生提出揣摩试题内容的要求和提问都应拒绝回答。任何人员都不能在考试前泄露与考题有关的内容。

四、阅卷与评分原则

第九条考试成绩评定一般按百分制计分,也可以按五级制计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按二级制记分(通过、不通过)记分。采用何种计分制,根据各课程的性质,由教学部门决定。

(一)课程的学期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严禁随意加分、减分或送分。

1、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听课、习题课、课外作业、课堂讨论、教学参观、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学期成绩的30%,一些含有实验、实践性环节很强的课程可适当增加平时成绩的比例。

2、平时成绩占该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可根据课程性质由教学部门决定,应在课程教学开始阶段向学生宣布。

3、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要严格要求。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应以零分计:

平时测验有作弊(包括共同作弊)行为者;

抄袭别人作业,或者给别人抄袭若干次者;

不交作业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无故不做实验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4、按时完成作业,认真进行实验,积极参加课堂讨论,全面完成各教学环节,且各项成绩均为优者,平时成绩为满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相应减分。平时成绩应在课程考试前两周确定,送交学院保存。是否向学生公布由学院或教学部门自行决定。

(二)考查课程成绩评定系根据平时学生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在评分过程中要严格参照评分标准执行,做到公正、客观,使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度。

对于学生请求或其他人员说情要求改变和提高考试成绩的行为,有关任课教师和教学部门都应拒绝。若擅自更改成绩者,教务处将以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以及学生选修范围较宽的课程考试,应尽可能实行统考,在统一命题的基础上,做到统一阅卷、统一评分。

第十二条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三天内(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应在1周内)将学生成绩录入计算机成绩管理系统,录入的成绩要确保准确。并将填写好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课程所在学院保存一份,送交教务处一份,且同时交《课程考核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对任课教师评卷确定的学生成绩,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专家随机对部分试卷进行抽查,特别是对60分左右的成绩进行复核,并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教学部门。

教师对学生答卷有严重疑问的,经教学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选派教师可对其进行复试,并将复试的情况及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及教学部门根据复试情况进行处理。

学生的考卷及其它与评定成绩有关的材料均要求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成绩送交学院后,任何人不能再更改学生成绩。学生不得直接查看试卷和评分情况。学生确有疑问,应向本院或教务处提出,经批准后,由教务处派专人到课程所在学院及其教学部门进行复查。如确为成绩误登,由任课教师签字并加盖课程所在学院公章后方为有效,由教务处负责更改成绩。

五、考场组织

第十五条教务处是考场组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考场安排的相关事务,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各学院应配合教务处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监考,处理有关考试事件。

第十六条每个考场原则上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具体人员由教务处和学院协同安排。

第十七条考场内一般按左右相隔一个座位或一人一桌安排座位,监考人员一定要做好排座和调整座位工作。

第十八条校有关部门应确保考场设施完好和考场周围环境整洁、安静。

六、监考与巡考人员职责

第十九条监考、巡考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监考、巡考任务,不得擅自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学院必须事先做好安排,并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每个考场均应设主、副监考,主监考教师对监考过程中的工作全面负责,包括对考场秩序,考场中发生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的处理及汇报;副监考全面协助主监考工作,共同负责做好各项监考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门课程考试的时间和地点排定以后,各学院负责落实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监考表,并在考试前由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通知有关监考人员和考试学生。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任意变更考试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二条巡考人员要按时巡视考场,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对监考人员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巡视记录。

七、考试资格认定

第二十三条在课程结束时,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及出勤情况,认定是否能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1、随机抽查点名有三次缺席者;

2、某门课程的作业未交次数达到二分之一者;

3、课程中含有18学时数(含18学时)以上的实验(实习)教学,其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体育特招生因集训和比赛,在办理请假手续后,可免于本条款第12条,但必须参加所缺课程的辅导和补课。

第二十四条未进行选课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其成绩不予认定和登记。

第二十五条除课程结束考试外,其它考试的资格认定如下:

1、符合重考、缓考、免修条件的学生,在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后,方可参加开学初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试。在办理缓考手续时,各学院要严格控制,课程考试后补交的证明一律无效。

2、符合免听条件的学生,在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

3、高职学生,课程正常考试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一学期的课程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

4因结业需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八、试卷印刷管理

第二十六条为了有计划地安排试卷的印刷,试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送印手续。

第二十七条教务处、文印部门要做好样卷、考卷的接受登记和发放登记工作,要对试卷印刷的质量实行严格把关。文印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印刷和发卷的准备工作,做到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工作。考卷所需2张或2张以上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要求装订。

第二十八条缮印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对试卷的保密和保管安全负有高度的责任,严格执行防盗、防火、防泄密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教务处或有关部门领导报告,不得贻误,否则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打印、装订好的试卷,份数必须准确,凡多余的试卷应当立即销毁。试卷应采用专用纸包装,并注明考试日期、课程、地点、份数以及监考教师等基本信息。

九、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条考试期间,有关职能部门应抽调适量的干部协助教务处担任巡视工作,按规定的职责对全校考场进行巡视检查。

第三十一条考试期间,教务处和各学院对考试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改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考试后,教务处将会同有关学院对试题质量、考试成绩、考场秩序作出评价和总结。

十、考试改革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加大素质教育力度,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树立以培养学生“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广适应”为目标的育人观,学校鼓励、支持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方法的改革。

1、所有考试改革课程应经学院学科专家组论证,学院汇总并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考试改革课程申请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并填写《课程考试改革申请表》。

2、教务处将根据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有关学院。

3、经审核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应按改革实施方案进行,所增加的教学工作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按教学计划学时数的5%-15%计算。

4、课程考试改革进行时,必须接受有关检查组、专家组的检查和评价。经连续三次达到改革考核目标,由课程所在学院申请,教务处批准,以后则不必再提交考试申请。

十一、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主管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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